专业动物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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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商业美容学校、美容院、犬舍、宠物店、训犬机构或任何其他出售动物(包括饲养员)的机构的人员,为了经营或经营上述业务或获利,必须获得专业的动物处理许可证。 (1991年第3618 171号法令)专业动物处理许可证。 申请专业动物饲养员许可证时,应向动物监管官员支付50美元的费用,用于检查商业育种设施、美容院、美容学校、狗舍、宠物商店或训犬设施。 检查应由动物管制官员进行,以确定是否遵守本标题,如果符合规定,则应签发许可证。 如果检查显示本标题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未得到遵守,则应扣留专业动物处理许可证,申请人应在 90 天内免费申请重新检查。 动物控制中心本身应不受本节的约束。 (1991 年 3618 172 号法令)
强制性报告格式
条例 7.42.080 (B) (C)
根据法令 7.42.080 (B):动物监管官员应有权制定和采用表格、报告和其他文件,供饲养者、宠物商店和经销商用于记录遵守本章的情况,并且饲养者、宠物商店和经销商应使用动物监管官员要求的文件。(C)在通知饲养员、宠物商店或经销商使用根据第(B)款采用的特定表格、报告或文件后,每个收到通知的饲养员、宠物商店或经销商应使用或遵循适用的表格、报告或文件的格式。若未能这样做,动物管理官员有权发出不合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不遵守通知将构成对本节的违反,违反者将受到适用的刑事或民事诉讼和处罚,包括可能对营业执照采取纪律处分。
强制报告
条例 7.14.050
关于第 7.14 章 - 动物绝育
根据 7.14.050 (A) 为了协助市政府执行本章程,市内的每家宠物店应每季度向公共安全部提供该宠物店当季度出售的狗、猫、雪貂、兔子或大肚猪的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每只动物的下列信息:(1)购买者的姓名和住址。(2)如动物居住地地址与买家居住地地址不一致,则需提供动物居住地地址。(3)品种和大概年龄。(4)描述,包括主要颜色。
条例 7.42.060
根据 7.42060(A):受本章约束的每家宠物店均有责任证明其销售或提供出售的每只狗或猫均遵守本章的规定。为了便于证明遵守规定并便于市政府执行本章,每家宠物店应每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一份详细报告,其中应包含:(1)宠物店从其处购买狗或猫的每个饲养者或经纪人的姓名、完整街道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和美国农业部许可证号码,无论宠物店是否出售该动物,并提供每次购买的详细清单。每只狗或猫的购买信息必须包括植入动物的微芯片的识别号或注册号。(2)在第(1)款未包括的范围内,宠物店从经纪人处购买的狗或猫的每个饲养者的姓名、完整街道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和美国农业部许可证号码,无论宠物店是否出售该动物,并提供每次购买的详细清单。(3)如果饲养者或经纪人在其经营的州内经营需要州执照或许可证,则第(1)款和第(2)款中提到的每个饲养者和经纪人的州执照号码和/或州许可证号码。对于位于美国境外的饲养者或经纪人,应提供相应外国管辖机构的执照和许可证号码。(4)根据本节规定,报告从每个饲养者和经纪人处购买的狗和猫的总数。
在此处下载强制性的 7.14.050 和 7.42.060 组合 Excel 报告格式。
条例 7.42.075
根据 7.42.075 (A) 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任何宠物商店或饲养员不得向同一个人或来自同一家庭的人出售超过以下数量的每种类别的动物: (1) 六只狗; (2) 六只猫; (3) 四只雪貂; (4) 四只兔子;或 (5) 两只豚鼠。(B)为了记录对第(A)款的遵守情况并协助执法工作,每家宠物商店和每个饲养者应:(1)在销售第(A)款所列的任何动物时,记录第(A)款所列动物的每个购买者的姓名和地址(购买者的驾驶执照或州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可证明),以及当时购买的每只动物的数量和类型;(2)按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根据本第(B)款第(1)段记录的信息。每份此类报告必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提交。
点击此处下载强制性 7.42.075 Excel 报告格式
强制发布
条例 7.40.175
根据第 7.40.175 号法令: (A) 根据本章持有专业动物处理许可证的每位持有者,如果经营宠物店、商业美容学校、美容院或企业、训犬设施、商业马厩、动物寄宿设施或任何其他出售、美容、火车或寄宿动物的机构或设施,则应负责在该机构的每个入口和出口张贴一个或多个不低于三英尺且不高于七英尺的标志,表明对动物福利的担忧机构内的动物可以向纽约市报告的动物保护服务部位于标牌上列出的该司的电话号码。 每个此类标志都应包含文本,并采用规划部或动物保护服务司批准的大小和格式。 该部或司将努力向受第 (A) 款影响的每位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此类标志,但无论是否从该部或司获得了实际标志,都必须张贴合规标志。
点击此处下载强制性 7.40.175 标牌措辞
法令7.42.075:
(C) 每家宠物店应在显眼的位置张贴标志,或向每一位购买第(A)小节所列动物的顾客提供一份宣传单,列出本标题规定的在本市住宅或场所可以饲养的此类动物的数量限制,以及适用于狗爱好者、猫爱好者和宠物爱好者的数量限制。(D)违反本节规定将受到 LVMC 第 7.44 章的强制执行条款的约束。此外,第二次违反第 (A) 款的行为将根据 LVMC 第 6.88 章关于违规行为负责的宠物商店或饲养员的营业执照的规定,采取纪律处分。
点击此处下载强制性 7.42.075 条例中允许饲养的动物数量表述